叠一些存档
“强奸犯的女儿能否考公”是个将问题放在极端情境下讨论的范例,和在讨论是否应废除死刑时举例“如果有人杀你全家你希望他血债血偿吗”一样,是把问题本质引向极端,实际上只利用极端情境激发义愤而忽略对问题本质讨论的行为。民众很难在极端案例面前看见问题的全貌与其在整个结构上的具体位置,而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又容易仅着眼于问题本身而忽略法理与情本就不可能完全分离而对问题的讨论确实应当将可能有的极端情况纳入考虑。折中很难,但也不是做不到。就是费点力气。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因“强奸犯女儿能否考公”来认定国人的刑罚观正义观是否妥帖,是否残暴,如前所述,在这样的极端案例中得到的反馈基本上人们对于“强奸+考公”的反馈,而不是“连坐在法律层面是否合理”的反馈。不是件让人绝望的事,人的情绪易受挑拨而忽略真正核心的问题是在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不断发生的事。
换个角度想,国民至今仍推崇较为原始血腥的以牙还牙连坐复仇也是目前现代化的文明的司法实践无法给他们信心无法使他们确信正义会得到伸张的体现。我大三的时候曾接触过一起家暴案,翻遍所有法律材料案例分析都无法给出真正行之有效的可能保护受害者不受威胁的办法,对方表示再这样下去会考虑同归于尽。在这样的情境下,是该指责受害者没有现代法律意识不够开化文明的么?当然不是。法律本身有其局限性,我国的司法实践更是雪上加霜,在指责民众不够理性文明之前,法律从业者应优先反思自己从事的体系与制度到底有没有给最广泛大众足够的选择文明、选择宽容、选择理性的机会。
从我的角度讲我不觉得人性是需要人去对之绝望或者满怀希冀的东西,是种存在,是种需要人去慢慢认识的存在,就像一块石头。人很难对一块石头绝望或满怀希冀,除非人自己寄托了不切实际的想法在上头。这石头可以好看也可以砸伤人可以切开观赏也可以去显微镜下分析成分。人性就是如此的存在。认识就可以了,绝望不必要,希冀不必要,这些情绪都是因别的东西产生的,比如你的期待、你从文艺创作中收获的看法。
一些时候我看见的对人性的褒贬以及由此而生的绝望/希望,都是人对“同类”产生的触景伤情,人对兽性/神性虽也时常大发感慨但不如对人性这么感时花溅泪。归根到底还是人从人性的感触上太容易看见一份共享的摇摇欲坠或者与有荣焉。都是人,为何要有分别?如果没有分别,那怎么可以?既然我都可以,为什么他不可以?既然他是如此,那我到底又是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