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看到法院判AI版权案例的时候,我在想的主要不是对已有绘画产业的冲击而是这样的案例出现背后肯定有现实推力,有这个利益需求去推动司法开路。后来看到很多官媒的虚拟人物设定,AI绘画制品,感觉可能也就大差不差是这样的。跟创作的实质创作者的尊严作品包含的价值没有太大关系,他们属于collateral damage,确认这样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后续的牟利,不再需要依赖真正有绘画技术创作技术的人员,便捷地制造,推入官方平台官方场合使用,支付相应的知产费用。能赚很多。当然,AI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肯定比这复杂很多,它作为一个已经不能被否认的存在肯定是需要后续规制。只是我国司法在这类新问题一向保守滞后。这次很快的有了判例,我会从这个角度去考虑判例出现的实际原因。
下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