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文章当中看到现在最赞同的一篇,点清了一个盲区:在“拐卖妇女”责任上扯不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界就把诱拐绑架强奸虐待的一系列行为定性为“买卖”——只要受害人是妇女,目的是生孩子——这样就扯进了商业交易行为中的”物权“,并给暴力绑架强奸犯赋以”买家“名头
——这种概念的广泛运用,使得犯罪分子内心以物权主张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然而实际上,在当代国家,人是不能成为交易对象的,因为人无法拥有对其他人的所有权——人贩并不拥有妇女,买家也无法通过付钱来“买”人
如果你付钱请人暴力绑架一名男子进行囚禁虐待,你绝对不会被称为”买家“,就算只是囚禁而不殴打,也不会有人讨论是否”善意拘禁“,因为我们默认受害者有人身自主权,因此拘禁本身就是恶意的,可是当受害人为妇女时,”买主“和”善意收买“这些词汇就出现了,似乎认为妇女是没有自由意志的
长期以来很多人即使在愤怒地声援拐卖妇女,潜意识里也觉得声援的是“那个受害对象”,但是代入自身想一想,今天你还在象上发嘟,明天一个你不认识的人拿钱给另一个你不认识的人,然后就跑来跟你说,他买了你,然后一票法学专家就开始讨论他的权利和善意的比例,这是不是非常的不可理喻
该文最后一段指出:不存在所谓的人贩和买家的区别,有的只是暴力绑架囚禁虐待强奸犯罪中的合谋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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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y my dear, I don't give a damn.